馬英九遭控在2013年8月31日將特偵組偵辦立委柯建銘涉嫌關說司法案的祕密事項外洩給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馬英九針對司法關說案,將偵查機密告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但這是屬於《憲法》第44條行使「院際調解權」範圍,判馬英九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總統為公務人員,有守密的義務,但他卻在2013年8月31日將特偵組偵辦立委柯建銘涉嫌關說司法案的祕密事項外洩,高院認定,江宜樺及羅智強,判決指出,案發時江宜樺與羅智強均與犯罪偵 、國會自律毫無關聯,2人無權知悉偵辦中案件資料。
高等法院認定案發時,柯建銘關說案是「刑事不法」,屬偵查中案件,不得外洩,但馬英九卻將機密洩漏給沒有偵查權力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及前總統府祕書長羅智強,高院另認為,關說案並未造成五院爭執,總統並無行使院「院際調解權」的行政特權的必要。
判決指出,總統也須守法,應遵守《通保法》《個資法》等相關法律,不能假借行政特權來破壞法治國原則,更不可侵犯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合議庭認為,如果總統在不屬於總統職權的事項中,藉「行政特權」恣意破壞「法治國」的「法律保留原則」,民主憲政的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遭破壞殆盡。
高等法院發言人吳維雅法官指出,合議庭庭長江振義、陪席法官潘翠雪及受命法官許文章認定,馬英九僅以口頭告洩密,情節較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以交付文書方式洩密輕,因此判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馬英九可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檢察官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