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認為,鄭性澤遭刑求取供後判死刑定讞,被關達14年,他33歲至48歲均遭拘束自由,鄭性澤遭羈押時年正值青壯年時期,因受長期羈押幾已耗去人生最精華部分,不只喪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個人正常生命歷程中斷,還多次被判死刑確定,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的恐懼及痛苦,法官認為鄭性澤逝去的青春、自由、名譽、恐懼與怨懟,可說受損害甚鉅。
鄭性澤請求每天5000元賠償,但法官認定,雖已認定鄭性澤並非開槍打死警察的人,但案發時他的確有持有具殺傷力的槍、彈在場,自己的違法不當行為在先,鄭性澤自身的行為,導致涉入此案,具有可歸責的事由,因此補償金應是每天4000元,他持槍判刑部分不是冤獄,應扣除911天,判鄭性澤可獲賠1728萬8000元。
2002年1月5日晚間,台中豐原十三姨KTV包廂發生警匪槍戰,警員蘇憲丕不幸殉職,鄭性澤被控是兇手後,並於2006年遭判死刑定讞,鄭性澤認為自己是被刑求認罪,提再審與要求非常上訴都失敗,經冤獄平反協會協助,由律師李宣毅、蔡晴羽、羅秉成律師、邱顯智聲請再審。
鄭性澤與冤平協會認為,兇槍上並無鄭性澤的指紋,而鄭性澤於槍戰中,小腿中彈,開放性骨折,不可能移動位置開槍,且現場地板也無任何血跡可說明鄭性澤曾經移動位置,而且鄭性澤與子彈擊發位置之間,還坐了2個人,鄭性澤如何拖著中彈的小腿來回移動?於槍戰中緊鄰鄭性澤的友人也作證,於槍戰時,並沒有感覺鄭性澤有離開過。然而,這些對鄭性澤有利的證據,但法院都不採信。
至於鄭性澤於警局寫下的認罪自白書,律師團認為,當時鄭的左眼浮腫非常明顯,同一日台中看守所的體檢表也證實,鄭性澤「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可以證明鄭性澤的自白是受到警察刑求,包括灌水、電擊、毆打,不得已只好承認作案。
去年3月台中高分檢主動替鄭性澤提起再審,檢方以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鑑定,指警員蘇憲丕共中3槍彈5個創傷口,但原判決只提中3槍彈3個創傷口,未查明死者右手肘內側和胸部為何多2個槍傷口,且重新計算彈道,認為有新事實、新證據,在場的另名死者羅武雄可能是打死蘇憲丕的真兇,而非鄭性澤所犯下,准再審,並暫停執行死刑,全案再審後已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