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事實上,在2002年1月6日早上自白後,到了下午,他就鼓起勇氣,告訴檢察官沈淑宜,他沒有開槍。當天晚上在台中地院開羈押庭,他再度告訴法官,他沒有開槍,是被警察刑求,法官命法警交給鄭鏡子,要鄭自己照鏡子,看哪裡有受傷。鄭性澤照實說了他左眼及身體多處部位遭警察毆擊、下體被電擊,遭強灌水。
法官最後說:勘驗無傷,送入看守所。勘驗,是法官親自用眼睛看,勘驗的結果是,鄭性澤並沒有傷。然而當晚台中看守所為鄭性澤做了詳盡的身體檢查,身體檢查紀錄單卻記載了:「左眼新傷」「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傷」「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
後來,在鄭案的救援過程中,我們對豐原分局的員警提告,很快就收到台中地檢的不起訴處分,裡面所引用的,就是1月6日羈押庭的當晚,法官「勘驗無傷」:既然當年法官親自勘驗,表示無傷,這樣被告怎麼會有受傷?沒有受傷怎麼會有警察刑求?因此對警員不起訴。直到本次台中高分院判決中,可謂15年來,法院第一次承認,警察刑求鄭性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