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依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被害人死亡原因是混合藥物中毒,而PMA(副甲氧基安非他命)極可能是當中主要因子,被害人之血液、胃內容物、膽汁及頭髮均檢出PMA毒品,但朱家龍等3人及其他曾參與派對之人,其等尿液、頭髮則均未檢出,二審判決就此疑義未為完足的說明,就認被害人施用的PMA是取用自朱家龍等3人提供的含禁藥、軟糖、梅片、K他命、咖啡包、搖頭丸,有理由不備的違法。
此外,最高法院也發現,被害人案發前曾因腎臟疾病就診,被害人腎臟疾病是否導致事發時,於服用禁藥、偽藥後,無法經由代謝將毒品自體內排出?被告蔡逸學於原審曾聲請調取被害人的就醫檢查結果,此項證據調查聲請,與待證事實非無關聯,且客觀上也不是不易或不能調查,原判決未予調查,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的違法,因此將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三人涉案部分發回更審。
另共犯江哲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判9年;張子奕案發時將有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的咖啡包10包,販賣給朱家龍判6年半,二人販毒部分,事證明確,駁回上訴,二人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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