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今出庭時,並於媒體詢問時,面無表情未回應,一審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秦秦偉對編劇、造型師及粉絲3人犯行明確,犯後態度不佳,各判4年,共計12年,合併執行8年;其餘5案,法官認定,有的是雙方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有的是因為被害人指證的案發地點不合理,雙方雖有發生性行為,但事證不足判無罪。
檢察官起訴指出,秦偉利用做造型、談劇本等各種藉口誘騙粉絲,犯案地點包括廁所、住家、錄音工作室、車上、電視台茶水間,涉犯強制性交等10罪,檢察官2016年將他起訴,並從重具體求刑合計41年。
檢察官認為,秦偉是藝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常有機會認識女性,1997年間因參與綜藝節目演出遭火紋身,後來常舉辦公益活動,給外界積極正面形象,居然利用外界肯定,反而心生歹念,挾正面形象,讓粉絲或觀眾產生崇拜心理,卻淪為演藝圈的惡狼。
由於秦偉犯案時間久遠,被害人數剛開始只有勇於出面指控的造型師濱小步一人,雖然她指證歷歷,但缺乏其他物證,但濱小步一再指控秦偉犯行,不少被害人開始與濱小步聯絡,濱小步也匯整一份被害人名單給檢察官,共有8名被害人出面指控,一審法官認定其中3案事證明確,判秦偉8年,檢察官與秦偉均上訴二審,高院今首度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