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這起車禍發生在2004年1月3日晚上10點50分左右,韓國瑜開著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西螺鎮新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興農西路交叉路口時,與騎著重機的黃姓男子發生擦撞。
院方指出,該路段限速50公里,黃男騎車時速卻高達90公里,韓國瑜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頭,與黃男所騎的機車右後側車身發生碰撞,黃某的機車倒地後,後座載的另名白姓男子也跟著摔倒在地,白某因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無效,延至同月11日凌晨1點多死亡。
判決指出,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設備,道路無缺陷,路面為乾燥柏油路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韓國瑜疏未注意及此,於通過該路口時,未將車輛暫停,即貿然前行,沒有駕照的黃姓騎士載著白姓友人經過,亦疏未注意車輛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應先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仍以時速90公里疾駛前進,不幸發生車禍。
院方認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遇閃光紅燈需「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並先停止在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判決指出,韓國瑜當時開車行經此地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韓國瑜對本件車禍發生確有過失,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