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法院濫用簡易判決的結果非常不滿,向監察員陳情,監委高鳳仙進行調查,發現台灣從1935年引進日本、德國的「簡易程序」後,司法院為減輕法院負擔,修法逐漸放寬適用,導致法院現在透過被告自白或認為現存證據足以定罪,就輕易判刑。
高鳳仙表示,以去年為例,「簡易程序」案高達12萬7,790件,占整體訴訟案件的58.41%。其中還有高達2萬574件還是「法官逕行轉換成簡易程序」。高鳳仙說,該制度法官可以不用經過被告、檢察官同意,也不必訊問被告,在一定條件下將「通常審判程序」案件自動變更為「簡易程序」,她批評這是台灣獨創。
高鳳仙指出,多數被告未獲答辯機會就遭法院簡易庭判刑,被告對判決不服也不能聲請正式審判,違反簡易程序最初設立目的,也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保障人民訴訟權等規定。
向監察院陳情的張祐齊律師表示,上帝在伊甸園懲罰亞當和夏娃時,都必須讓亞當夏娃陳述意見,連上帝都必須遵守的程序,為何我們的法院連這點都做不到。很欣慰監察院高鳳仙委員站在憲法的高度來看此問題,無論司法院有多麼高尚的理由,都不可剝奪當事人的聽審權利,也期待司法院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的違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