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該判決得以易科罰金,但小陳為了照顧女兒,已無多餘的錢財繳納,只好任憑法院執行,讓他欲哭無淚,感嘆司法竟然如此不公。
承辦多起這類幫助詐欺案件的律師張祐齊說,詐騙集團常用的手法,常是先騙取第三人的金融帳戶,再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到該帳戶。這無辜的第三人可能是為了求職、貸款才交付帳戶,甚至是借給朋友之後被轉賣,在這種情形之下,被查獲、起訴進而判刑的對象往往都是無辜的金融帳戶持有者。
張律師認為,這種受騙而交出帳戶的人,在主觀上其實並無幫助詐騙集團行騙之意,實際上也屬於被害人,但卻常遭到法院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罪,追根究柢,是因在這樣的犯罪結構下,不容易追查到幕後的詐騙集團,因此只能拿被騙取之人來開刀。
張律師說,這類被告受到有罪判決之後,另外還要負責賠償其他被害人的損害,本質上就是一種「弱弱相殘」的現象。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審慎判斷被告有無主觀幫助詐欺的故意,而非僅以被害人的單一陳述及有匯款至被告帳戶的事實,就逕行認定被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