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家業者榮儲的員工,則在2012年至2013年間,分別以集團性的方式勾結報關行、海關、航警,陸續協助走私大量香菇、牛肉達56次;更曾在2012年時,走私四百多公斤的K他命、安非他命等毒品;而海關在當時以「私運」為由,分別裁罰榮儲1,081萬元、3,650萬餘元,但複查後撤銷,至今未再做任何處分。
而業者遠雄,在2012年、2017年和2018年間,也發生走私大閘蟹、一粒眠,以及員工疏失將貨物移出倉儲外的案件,海關卻對此祭出停業2個月等重罰,顯見海關的裁罰明顯不公平。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一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而《行政罰》法第7條也明訂,走私的行為人經判決有罪後,主管機關仍應對倉儲業者的管理疏失加以處罰。但關務署身為主管機關卻有多重標準與不同的裁罰方式,也讓業者質疑立場不一、因案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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