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今天發出聲明強調孩童人權要保護,法律要制裁虐童者!雖然昨天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已對托嬰中心業者開罰30萬元並勒令立即停辦,並對托育人員各裁罰14萬元,但這樣連續不斷的對僅學齡前的孩童施以這樣難以忍受之施暴行為,應已有妨害幼童身心的健全,可能已經構成刑法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妨害幼童身心發展的犯罪。
此外,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凌虐16歲以下孩童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偵查機關在知有犯罪嫌疑時,就可以主動調查偵辦起訴,因此嚴正要求新北地檢署應立即啟動偵查作為,讓凌虐孩童的惡劣業者及托育員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教授劉邦繡律師表示「凌虐」,在社會觀念上通常指的是凌辱與虐待的行為來說。凡是對被害人施以非人道的待遇,不論行為出於積極性的或者消極性的,例如:隨時隨地或者按三餐毆打,不給吃飽;生病不帶去就醫,受傷不予治療等都包括在內。
司法實務上,凌虐行為要具有持續性、經常性,與偶然將人毆打成傷的情形有別。「凌虐」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是可以找到處罰依據的,是2012年12月5日公布實施修正的刑法第286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