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晚間7點,新北市一戶育有二名稚齡子女的家庭,兒童玩具散落一地,4歲半的男童大寶(化名)與1歲女童妞妞(化名),正在餐桌旁,由家長陪伴吃著剛煮好的飯菜,氣氛和樂溫馨。但這個看似健全的家庭,卻面臨一般家庭不曾遇到的人權窘境,因為這對兄妹擁有「二個母親」。
負責在家照料二個孩子的母親Peko(化名)與明明(化名)是同性伴侶,二人辦理同志伴侶註記共組家庭,且為了生育小孩進行人工受孕。Peko一邊收拾地上的玩具一邊告訴本刊:「其實我們與正常的家庭無異,也盡可能讓孩子在沒有憂慮的情況下成長,可是在法律上,我們還是與異性家庭有所差別,很煩惱小朋友的未來該怎麼辦。」
急救妻兒 無權簽同意書
Peko所指的差別,差點就要了她跟孩子的命,原來Peko生大寶時,母嬰二人都碰到危及生命的狀況,此時唯一能救助他們的醫療系統,卻因她的伴侶非合法配偶,另一半無法簽署任何醫療文件,差點造成就醫上的重大困難。
時間回到4年半前,大腹便便的Peko已懷胎十個月準備生產,住進台北市一家知名醫學中心產房,因主治醫師休假,由值班醫師接生,要求她躺上產檯準備生產。
未料,她上產檯就位後,卻出現生產不順的情況,醫生指出,若不能自然順產就必須剖腹,結果Peko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把大寶硬是擠了出來,但胎盤卻出現異常,未隨著孩子排出,醫師疑因未對病患實施產檢導致不熟悉產婦的狀況,逕將胎盤拉出來,造成嚴重撕裂傷,導致大量失血,最終休克昏迷。
危險的情形除了母體,也發生在小孩身上,剛出生的大寶隨即被診斷出「呼吸窘迫」,被緊急送往新生兒加護病房治療,但整個生產過程都在醫院陪同的伴侶明明卻束手無策,不是法定配偶的她,只能看著摯愛的伴侶和兒子面臨病危,在一旁焦急難耐,等待Peko的家人趕赴醫院簽署文件。
Peko和明明回想這段過程依然心有餘悸,對於自己與孩子未來的成長之路,仍感到十分憂慮。
另一個案例是Mary和Joyce這對同性伴侶,Mary懷了一對雙胞胎,但在懷孕初期,先是因血崩流掉了一個胎兒,整個孕期也相當不穩定,而且在生產時努力二天仍無法順產,必須剖腹,產後孩子因氣管塌陷無法自主呼吸,送往新生兒加護病房急救。
身分遭疑 難進加護病房
此時法律上能夠探視小孩的家屬Mary,因子宮出血過多,在手術檯上陷入昏迷,但全程在場陪產的伴侶Joyce卻因不是監護人,無法進入加護病房探視小孩。在緊要關頭,個性剛強的Joyce甚至跪在地上,痛哭請求醫生通融幫忙。
這對同志伴侶表示,台灣法律認定生下孩子的人為生母,因此這對伴侶只有Mary是孩子的母親,她的伴侶與孩子在法律上卻形同陌生人。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一對陳姓同志伴侶身上,他們的兒子安安出生時,因為先天性腸畸形,造成腸胃沾黏,必須緊急手術。但是生母當時躺在病床上,意識尚未恢復,她的伴侶在法律上與孩子並無關係,導致孩子開刀無法協助簽署醫療文件,更無法到加護病房探視孩子。
陳姓同志表示,小朋友住在加護病房時,理應每天開放探訪,但醫護人員在伴侶詢問孩子的病情時,質疑她的身分,認為既然不是孩子的父母,就無權探問孩子的病情,她只能壓抑心中悲痛著急地解釋,如果她不能探望,孩子就沒有人關心。如今回想這段過程,他們仍極為難過:「覺得身為同志實在很無助,同志家庭不該被如此對待!」
制度缺失 迫成法律單親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執行祕書黎璿萍指出,台灣社會還有許許多多類似的案例,新生兒出生時需要積極照護,若因法律侷限,剝奪孩子原本該享有雙親照護的權利,顯已違背孩子的生存權。
對於同志伴侶生養孩童的權益遭歧視,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若同志家庭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他們要幫忙小孩處理的人身保險、銀行開戶、出國機票等,甚至是同志伴侶所得稅減免、未來身後財產的分配,都會出現問題,等於剝奪基本人權,被標籤為次等公民。
本刊調查,根據美國奧勒岡大學社會學教授Ryan Light與科羅拉多大學學者Jimi Adams共同執筆的研究中,檢視1944至2013年36年間,與同志家庭相關的19,000份研究報告,出現一致的共識:「同志與異性戀養育的子女,並無差異。」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也指出,兒童發展最重要的考量,和家長的性傾向無直接關聯。
從兒少福利觀點來看,當孩子受家庭的支持愈多,親子關係也愈穩固,也有利於孩童發展,若因制度缺失而被迫成為法律單親,只能仰賴其中一位家長獨自辦理家庭庶務,不僅阻礙他們建立家庭生活,更違背兒童最佳利益。稚兒無辜,同志家庭的家長都希望台灣社會能少一點歧視,並透過法律,保障孩子可平安成長。
同性婚姻修法進程
- 1986年 祁家威提出同婚法制化請願,要求編入《民法》親屬編。
- 2015年 同志團體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允許同婚提請大法官釋憲。
- 2016年 立法院一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2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全案須送朝野協商。
- 2017年 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行政、立法機關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定,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此為亞洲首例。
- 2018年 公投第10、12案通過同性婚姻不直接修改《民法》,會以其他形式讓釋憲案得以實現;司法院聲明此法仍屬法律位階,不得抵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