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9 12:44 臺北時間

水電工殘殺客戶判無期 檢察官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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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水電工人黃元鴻因長期施工覬覦莊姓老婦家中財物,持水果刀殺人,二審判無期徒刑。(警方提供)
水電工人黃元鴻因長期施工覬覦莊姓老婦家中財物,持水果刀殺人,二審判無期徒刑。(警方提供)
2017年11月12日台北市莊姓婦人遭水電工人黃元鴻殘殺24刀死亡,家中6萬餘元現金被劫走,一審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男惡性重大,但未達「兩公約」最嚴重罪行,且對前妻與子女無家暴,素行還算良好,又已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已有悔意,判無期,黃男上訴求輕判,檢察官則放棄上訴,雖然被害人家屬認為應判死刑,但高等法院認為,因檢察官沒上訴,依法二審最重只能判無期,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黃元鴻遭判無期後,強調案發時有喝酒,且事後已自省,他的律師則要求,針對可否教化及再犯可能等事項進行評估,要求調取被告自小學至高中相關在校成績資料,二審認為,黃元鴻犯強盜殺人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僅被告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無法判比一審更重刑期,已沒有再調查必要,因此駁回上訴。
本案被告黃元鴻於2017年11月12日晚間6時許,至莊婦家中安裝監視器電源插座後,莊婦請黃男喝咖啡、酒及吃水果,2人還閒話家常,晚間8時左右,黃元鴻趁莊婦進入廚房轉身要出廚房之際,持水果刀刺向莊漪身體多刀,致使莊婦倒地死亡,黃男並拿走保險櫃內的現金67,000元離去,莊婦的女兒11月14日回家發現母親已過世。
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將黃男列為嫌犯,他到案後卻矢口否認犯行,在警方勸說下,黃男才坦承犯案,指認識家境優渥的莊婦已3年多,因自己在外欠下30萬元的卡債,加上長期在莊婦家中施工中得知保險箱位置,覬覦財物而殺人。
一審法院認為,黃元鴻事發當時剛飲酒完畢,一時衝動、失慮,持水果刀刺殺莊婦多刀,使她頸胸腹部、軀幹、肢體至少遭受24道銳創,其中至少7道穿過胸腹腔致命,黃男還故佈疑陣而亂翻被害人住處內房間的物品,甚至湮滅罪證,可見他的惡性重大。
一審法官認為,黃元鴻持刀殺害與自己關係良好,平日互動頗佳的客戶,不僅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更導致被害人家屬驟失親人也失去對人性的信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所賴以建立的人性相互信賴的關係,惡性重大,但考量他沒有前科,沒有家暴,又已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並未達罪無可逭的地步,還不到「兩公約」中所指「The Most Serious Crimes」(最嚴重罪行),不必與世隔絕,因此判無期徒刑,柀告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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