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元鴻於2017年11月12日晚間6時許,至莊婦家中安裝監視器電源插座後,莊婦請黃男喝咖啡、酒及吃水果,2人還閒話家常,晚間8時左右,黃元鴻趁莊婦轉身要出廚房之際,持水果刀刺向被害人身體多刀,致使莊婦倒地死亡,黃男並拿走保險櫃內的現金6.7萬元離去,莊婦的女兒11月14日回家,才發現母親已過世。
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將黃男列為嫌犯,他到案後卻矢口否認犯行,在警方勸說下,黃男才坦承犯案,指認識家境優渥的莊婦已3年多,因自己在外欠下30萬元的卡債,加上長期在莊婦家中施工、得知保險箱位置,覬覦財物而殺人。
判決指出,黃元鴻事發當時剛飲酒完畢,一時衝動、失慮,持水果刀刺殺莊婦多刀,使她頸胸腹部、軀幹、肢體至少遭受24道銳創,其中至少7 道穿過胸腹腔致命,黃男還故佈疑陣而亂翻被害人住處內房間的物品,甚至湮滅罪證,可見他的惡性重大。
法官認為,黃元鴻持刀殺害與自己關係良好,平日互動頗佳的客戶,不僅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更導致被害人家屬驟失親人也失去對人性的信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所賴以建立的人性相互信賴的關係,惡性重大,但考量他沒有前科,沒有家暴,又已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並未達罪無可逭的地步,還不到「兩公約」中所指「The Most Serious Crimes」(最嚴重罪行),不必與世隔絕,因此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