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的施信誠長期對妻施暴,妻子離家從彰化至新北汐止一家寵物店工作並訴請與夫離婚,去年3月10日施男持槍要帶妻子回家遭拒,他竟朝妻子頭部開槍,妻子當場死亡,施男竟還要向妻子補開槍,因卡彈而逃離,5天後投案遭收押。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他嗆法官不敢判死刑,並以朝妻子家人的律師比槍的手勢,揚言要打死妻子的妹妹。
今年1月間,士林地院認為施男是因懷疑妻子移情別戀、不滿妻子曾人工流產等因素,才將妻子殺害,且落網後還說希望遭判死刑以還妻子公道,顯見他良心未泯,因此判他無期徒刑,二審時被告向妻子的妹妹道歉,仍獲判無期,檢察官認為被告應判死刑,被告認為判太重,均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施男素行不佳、多次對妻施暴,且犯罪手段凶殘、影響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家屬恐懼、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他殺人動機是因感情因素及怨恨妻自行決定墮胎,與無端恣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情形不一樣,且對妻仍有感情依戀,試圖挽回婚姻關係並期待與妻共同生兒育女,也未濫殺或施暴在場目擊者,人性尚未完全泯滅。
合議庭認為,施信誠殺人犯行量處無期徒刑,讓他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教化,即與罪刑相當,不必判死刑,對於檢察官上訴指施信誠計畫性殺人、手段凶殘、犯後態度惡劣、非出於真意懺悔,要求判死刑,及施信誠上訴指量刑過重,最高法院認為均為無理由,上訴予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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