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總隊葉繼元2013年因留長髮,從2013年起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58次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2015年因用餐遲到10分鐘記申誡,18次申誡累計等於2大過免職,警政署面對人權團體抗議,讓葉男復職,但考績則列為丙等,葉男提告要求撤銷丙等考績,並主張自己身心受創,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
合議庭認為,警察是公務人員的一環,警政署於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是機關對屬員的管理措施,猶如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管理所必要及限制。
判決指出,警政署對警察儀容重點要求事項的規定,對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之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沒有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的規範目的是為了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與《性平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不同,並無違反《性平法》疑慮,判葉男敗訴。
葉繼元聽判後指出,他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多年,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效果,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他遭受各種貼標籤,或是被長官、同事之間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他將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