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母控訴,周員始亂終棄,調戲、欺壓幼童之事發生後,就向台北市警局檢舉,並同時通報社會局,希望他們做出適當的處置。但周員依舊態度囂張不理不睬,原來竟是周員找了民代關說,才會讓他繼續過著愜意的日子,還高調地開著紅色跑車上下班。
律師王琇慧指出,周姓員警對就讀幼稚園的女童舔舐臉頰的行為,如果是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的性欲,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準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周員事後以老師及女童的自由為籌碼,要脅女童不得張揚,是對女童為惡害通知,因此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王律師表示,周員對兩幼童推撞打罵的行為,若導致幼童受傷,則成立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其中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部分,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於周員讓黃女獨自扶養男嬰的情形,涉及家事案件紛爭,黃女及男嬰得依法對周員提起認領之訴,如此一來,男嬰即成為周員的婚生子女,以保障男嬰之法律上地位。
本刊對民眾指控周員行徑一事詢問松山分局,松山分局表示,周姓員警並非黃家人控訴的始亂終棄,女方懷孕到生產的過程中,他有陪同產檢並給予補品,目前也已經和黃女簽協議書,願意負擔撫養費;至於黃家人提及周對女童行為不檢,松山分局說,當時周、黃女和2位小朋友一起出遊,過程中覺得2童太吵,因此告誡:「誰吵就舔誰!」事後女童的母親認為周的行為並非猥褻,也不曾向社會局申訴,一切並非如黃母投訴所言,若家屬有不同意見,分局也會繼續追查,並督促周員負起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