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7日,法務部公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修正案,打算刪除現有《通保法》第3-1條、第11-1條調取「通信紀錄」的規定,讓檢警取得人民資料時,不需法院授權,引爆人權團體和政黨的激烈抗議。而有媒體刊載,警政署將強渡《電信管理法》內的條文,只要符合急難救助原則,就可任意查閱民眾通聯資訊,警政署也做出相關澄清。
警政署表示,警方平均每年約處理2萬5千餘件協尋失蹤人口、自殺等急難救助案,若有調取個人資訊的必要,依現行的電信法第7條第2項,已定有急難救助調取相關規定;但《電信管理法》草案通過後,電信法也將廢止,且《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也有限制,在刑事案件偵查上才能調取資訊,未來在處理攸關人民生命安全的急難救助案件時,將無任何法源依據。
警政署說明,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避免電信事業人員、救助機關同仁陷於違法爭議,因此認為現有《電信管理法》草案有修正必要,且主要執行案件為自殺、協尋失蹤人口、山難搜救、天然災害救援、家暴防制等,與刑案毫無相關,因此循正常程序提出法案的建議修正版本,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並尊重朝野協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