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表示,修法重點有2個,首先是定義明確化,現行條文「公然聚眾」一詞,司法上認為必須在「公然」狀態下聚集多數人,且隨時有可能增加才會成立,此認定標準讓現實街頭鬥毆案件難以成罪。因此內容修正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有利執法同仁判斷。並對攜帶凶器、危險物品逞凶,以及在馬路上追逐鬥毆行為加重刑責。
其次,為順利掌控現場情況,防止傷害擴大,將解散命令「3次以上」修正為「2次」,並參考「瑞士」刑法,新增若有人在場助陣,經警方口頭命令停止時不罰;行為人實施後停止行為,可減輕其刑。不過考量首謀者惡性較為重大,未予減刑,其目的在於迅速回復秩序,還給民眾安居環境。
刑事局說明,依警政署去年統計,全國鬥毆事件共逮捕511人次,法院平均裁罰金額僅3,866元,顯然難以遏阻,因此藉由刑法,達到有效壓制。社維法也須盡速辦理修正,檢討相關罰鍰額度。
至於民眾關心本次修法是否會針對集會遊行,刑事局解釋,此案並非本次修法目的,因刑法第149條的行為,必須為強暴脅迫聚集的意圖,若於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但無強暴脅迫意圖,不會構成本罪,且集會遊行另有法規,不會適用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