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2 13:10 臺北時間

【豪門怨偶離了】華南金少主偷拍妻 逆轉判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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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吳欣盈(中)告林知延妨害祕密,泣訴隱私遭侵犯。
吳欣盈(中)告林知延妨害祕密,泣訴隱私遭侵犯。
華南金控少東林知延,遭前妻、新光金控千金吳欣盈指控夥同律師劉宗欣,在她座車上裝GPS監控並跟監偷拍,涉及妨害祕密罪,一審認為僅拍到吳欣盈的在計程車內的肩部以上等公開活動及GPS行車軌跡,不算是隱私,判無罪;二審不認同,認為這都是隱私,被告行為已侵害「獨處之權利」,今(2日)改判林知延及劉宗欣各拘役20天,均可各易科罰金2萬元,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車輛使用人行駛於道路或其他公共場域,固然是處於同時間利用同一空間的他人可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但他人的私密領域自主,如在公共場域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範圍,這樣的干擾行為仍有加以限制必要,以保有不受他人持續追蹤及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而得享有「獨處之權利」。
二審法官認為,如果汽車駕駛人開車走公共道路上,並沒以特別方式引起他人注視,也不是公眾人物或基於公益事由,而有行蹤為眾人週知的必要時,應可認當事人不想公開個人行蹤,也不願經由衛星追蹤器即時紀錄車輛的動態行止及狀態與行蹤,這仍與個人即時的隱私活動密切相關,並不當 然排除在《刑法》第315條之1所保護對象之外。
判決指出,被告林知延等人所裝設的GPS定位追蹤器既有定位追蹤、回傳及紀錄車輛行跡等功能,長期且密集利用電磁紀錄蒐集、竊錄吳欣盈座車所在位置的定位資訊,進而掌握使用吳欣盈車子的人的行止、動向等,應認GPS定位追蹤器所記錄吳欣盈座車所在位置、動靜行止等資訊,即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稱「他人非公開活動」。
林知延安排徵信社在吳欣盈座車上安裝GPS,讓吳欣盈大為不滿提告。(圖為示意畫面)
二審法官認為,吳欣盈座車雖為大永公司所屬車輛,但這車子是她專用,被告林知延縱然假日偶有搭乘這車,也是因其所屬駕駛輪休的個人因素所致,而且各大企業負責人、經理人所搭乘使用車輛,多以公司名義購買或使用租賃車,或者長期租用計程車,即便車輛登記使用人為租車公司、車行或公司,也不代表車輛登記使用人得對不屬其生活領域的空間,進行全面而無限制的監控。
判決指出,本案的GPS定位追蹤器是被告林知延等人委由徵信業者所裝設在吳欣盈座車上,即使被告林知延曾搭乘吳欣盈的座車,但這是因被告林知延同意放棄其隱私權,並非代表吳欣盈搭乘的這輛車即無合理的隱私權期待。
二審合議庭認為,裝設GPS定位追蹤器目的是因被告林知延對與吳欣盈婚姻產生危機意識及不安全感,而委託徵信業者以跟監、裝設GPS定位追蹤器等手段,掌握吳欣盈行蹤,以瞭解她每日作息、活動及往來對象,供日後作為,此動機難認有法律上正當理由,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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