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邱太三聲明全文:
第一,本人為轉知陳情,絕無介入個案關說情事。本案係本人3月中旬收到陳情人申訴,認為公訴檢察官於本案認罪協商的進行,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第二項規定,故本人即併同陳情人書面資料,依據人民陳情要點規定非屬權責機關者移轉給權責主管機關(桃園地檢署)逕處。
第二,本人坦蕩,早已主動向調查小組聯繫,表達願接受調查並說明事件經過。本案於3月23日見報後,由於對案情的相關描述與實際情況顯有落差,本人當時就主動向調查小組聯繫,表達願意接受調查,並清楚說明事件經過。
第三,本案轉知桃園地檢僅是希望避免外界對司法機關的不當揣測。陳情人指稱本案起訴後,公訴檢察官與當事人及其委任律師同意展開認罪協商程序,雙方多次在法庭或檢察官辦公室就本案認罪條件(罪刑、罰金、沒收)進行協商,在近4個月不斷溝通討論協商後,已就本案刑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罰金總額及沒收等條件達成共識,唯幾天後,公訴檢察官卻片面且未告知具體理由的表示,將不在法院審理程序完成協商。
陳情人表示詫異與不解怎會有如此轉折,其後陸續有外界熱心人士向其表示,可能是「少做了一些事」,所以檢察官才反悔。
陳情人認為本人熟悉司法檢察法制,故來請教諮詢法律問題癥結,其除表示認為檢察官違反刑訴協商規定,也告知外界對檢察官此做法的猜測與建議。本人認為這類不當揣測對司法機關形象顯有傷害,故轉知權責的桃園地檢署檢察長請其注意陳情人所陳述情形。
本人再次嚴正聲明,轉知陳情是依法作為,該陳情之訴求也是希望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絕無介入個案關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