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協會聲明如下:
本次《法官法》修法,是否讓訴訟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法官?甚至無限擴大請求評鑑主體的範圍?更是各方爭論的焦點,本會謹再聲明如下:
一、司法審判不是服務業,訴訟當事人可以上訴,但不要客訴。
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及證據,依法審判,訴訟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對於判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但是司法審判並不是服務業,不可能討好每位「顧客」(當事人),判決結果必有勝敗,更不可能讓每位人民都滿意,所以如果讓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客訴」(請求評鑑法官),不但會使評鑑制度淪為有心人士不當干擾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的手段,更可能因為大量濫行評鑑請求,而排擠真正需要進行評鑑案件的審查。故本會堅決反對當事人等得直接請求評鑑法官的修法方向。
二、修正草案不僅讓當事人、被害人得直接請求評鑑,甚至毫無限制擴張得請求。
評鑑的個人及團體,形同「法官審判被告,群眾公審法官」的荒謬現象。
現行法已規定對法官負有職務監督責任的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對應檢察署及律師公會等機關、團體都可以請求評鑑,如再開放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也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就沒有維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團體亦得請求評鑑」規定的必要。
惟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所提《法官法》修正草案中,當事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與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以及經許可的團體,甚至連「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關聯」的團體(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臺灣姊妹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都可以請求評鑑,如此包山包海浮濫擴張評鑑請求權人,無異使所有人成為監控法官審判的「老大哥」,任何人一有不滿,皆可對法官丟石頭,形同群眾公審法官,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將蕩然無存。
三、立法機關如執意通過由當事人等直接請求評鑑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充分徵詢法官群體意見,降低對司法公正、審判獨立的負面衝擊。
主管機關應於充分徵詢法官群體意見後,在相關子法(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等規定)中,明定請求評鑑須踐行的具體程序、建立嚴謹的審查與初步調查機制及有效率的篩選與決議方式,防止濫行請求干擾法官正常職務行使,並避免評鑑委員會遭大量案件癱瘓。本協會基於維護司法公正、審判獨立的宗旨,將主動要求參與有關子法修正過程,並對相關制度的設計積極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