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橋頭地檢署調查,鄧姓女童經相驗、解剖鑑定後發現,她的口腔上、嘴唇中央偏右黏膜層、口腔黏膜右上側都有瘀傷,且口腔後方中央部位咽喉黏膜層有撕裂傷,因此判定女童是因口腔、咽喉部分,遭空氣噴槍所噴出的高壓空氣灌入,導致頭、頸、胸及腹部氣腫,頸部血管遭皮下氣腫壓迫,造成肺臟內部破裂出血,腸繫膜氣腫明顯充血,心臟內氣體栓塞而死。
橋檢表示,經比對空氣噴槍握把距離與女童手指長短,女童如用雙手可按壓空氣噴槍把手。而空氣噴槍握把及噴嘴上所採之 DNA-STR型別與女童之 DNA-STR型別相符。 另鄺姓生父的測謊結果,也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如何放進入女兒嘴裡?』,鄺男的生理圖譜反應呈現『你放進去的』,研判氣槍應是鄺自行放入女童嘴裡。
不過,承辦檢察官也認為,當鄺姓生父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進入女童嘴裡時,你手上拿什麼東西?』、『有關案發當天,你拿氣槍放進女童嘴裡幾次?』得出結果均為『無法鑑判』,與生理圖譜的測試結果相互矛盾。經查,鄺男在測前會談時,也否認拿氣槍對女兒的嘴噴氣,但經測試結果,也呈不實反應,檢方表示無法據此認定鄺有將噴槍置入女童口中。綜合偵查所得證據,因此認定鄺男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依法提起公訴。
橋檢說明,女童年僅3歲,並無自主照護能力,且對於週遭的危險認識程度不及成年人,鄺男在案發時是現場的唯一親屬,應了解若任由女兒把玩空氣噴槍,高壓氣體將瞬間進入幼童不成熟的肺等器官,極易發生受傷、死亡情事,生父應有責任留意女童狀況,隨時進行必要處置;但鄺男當時卻疏於注意,任由女童將噴槍放入口中,令她不治身亡。對此認為生父的過失與女童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