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中國領導人習近平發表對台談話,提出「習五條」欲加強對台促統強度,並主張「一國兩制」,強調要展開與台灣各政黨的民主協商,隨後陸續傳出有政黨、縣市長前往中國聲稱簽訂和平協議、農貿採購意向書(MOU),為確保我國國家主權,立院今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
修法後新條文規定,凡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協議,行政院須在協商90天前,向立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需經立院3/4委員出席,且出席者3/4同意,才能啟動協商。
而協商階段,負責協議機關必須適時向立院報告,若立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1/2以上立委決議,要求中止協商;行政院若判斷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須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中也明訂,完成談判協商後,須在15日內呈報總統核定,總統核定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舉行聽證。
協議草案須全體立委3/4出席,經3/4出席立委同意,再由中選會舉辦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者,協議草案才算正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