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認為,依照模擬,老翁循此一步一腳印方式謹慎前進,抵達座位時已耗費相當時間,眼睛應已適應現場昏暗環境,加上依照一般電影院的空間設計,觀眾並非從室外進入室內即已身處放映廳,還要經過售票處、大廳、走廊等處,尤其案發地位在2樓,老翁需移動距離更長,有更多時間適應光線變化。
法官另再根據被害人、目擊證人說法,認定老翁直接朝少女胸部一把抓,過程中,毫無遲疑或摸索,根本是假借在昏暗戲院找座位時,趁機對少女襲胸,意圖明確。
老翁到庭雖辯稱,如果他故意襲胸,理應犯案後就逃離現場,豈會留在放映廳內繼續看電影?但法官認為,老翁若因畏罪逃離現場,反更容易引人注目,讓警方迅速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嫌犯,等電影結束散場時,混在人潮中離開現場,才是老翁提高躲避追查的合理選擇。
法官認為,老翁具大學教育程度,又曾在上市公司任職,學經歷豐富,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也沒獲得少女原諒,且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他有罪,以示懲戒。
性騷擾案例層出不窮,尤其是藉著電影院昏暗伸出狼爪,讓原本想看電影放鬆的民眾反成為受害者,唯有透過司法重懲,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提升,才能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