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男基於意圖營利,他在販毒專用的LINE 暱稱「周星馳」,與買家聯繫後,並於去年1月15日凌晨0 點50分,在苗栗市1家便利商店外,將印有「含笑半步癲」字樣的毒咖啡包1 包(含袋重6.45公克)丟入對方所駕駛的小客車駕駛座內,並向買方收取500 元。
而劉男早被警方盯上,2人交易過程也讓警方全程直擊,經攝影蒐證後,上前逮捕,當場查獲扣案毒品。而檢警將毒品化驗,證實那包「含笑半步癲」,含有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 lone)、甲苯基甲胺戊酮(Methylpentedrone、MPD)及芬納西泮(Phenazepam)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依本刑7年以上的「販售三級毒品」相關罪嫌,將劉男起訴。全案在法庭審理時,劉男律師主張,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僅1 次,對象僅有1人,數量不大,金額也很少,相較於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或「大盤」等販毒者而言,其所為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較為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盼法官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指出,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法官認為,第三級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甚鉅,劉男為智識健全之人,對政府嚴格查緝販賣毒品之行為,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為本案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劉男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非重,沒有再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但審酌他犯後深俱悔意,最後判處徒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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