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指控,國安局少校吳宗憲及張恒嘉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及第6條第1項第5款的圖利罪,都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法官認為,基於人性畏罪心理,被告勾串、滅證的可能性甚高。
裁定書指出,貪汙案件具高度隱蔽性,共犯及相關證人的陳述影響偵查成敗甚鉅,此案尚有部分訂購清冊未經扣案,相關買受人尚待檢察官逐一清查,此外,購入物品的聯繫窗口仍待檢察官傳喚到案接受調查。
法官認為,本案共犯間的行為分擔、訂購過程、車輛調度方式、與地勤人員間之配合等案件細節,尚待檢察官比對相關人士之證詞與被告供述及相關事證以進一步釐清。
裁定書指出,本案所涉犯罪危害國家、社會秩序甚鉅,因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被告可能透過通訊軟體與共犯或證人聯繫進行勾串,因此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