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聲明全文:
【高潞以用針對時代力量籍處分案聲明】
依據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第11條第1項規定:「黨紀處分自紀律委員會所作裁決確定之日起算」。抑且,黨紀處分書必須做成書面並向受處分人完成送達,始生效力。本項黨紀法制,合予敘明。茲依時代力量108年8月8日新聞稿記載:紀律委員會對於「高潞黨紀案」,黨紀案係於8月6日做成決議;8月8日作成裁決理由書。黨紀案同時指明:會儘速送達予高潞以用云云。本人高潞以用迄今已逾4日仍然尚未收到來自時代力量所發出之任何文件;時代力量並未如新聞稿所載對本人高潞以用完成送達黨籍『裁決理由書』。
因此,高潞將於8月12日向黨中央請求交付裁決理由書。另依「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裁決確定之日,指當事人收受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理由書之翌日起20日內未申訴者」;換言之,程序上黨章保障受處分人有20日之申訴期間。本人除於本月 8 日記者會明白敘述抗辯理由外,茲再明確表達:願依循「時代力量黨章」、「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暨《立法委員行為法》、《政黨法》、《人民團體法》以及《憲法》所賦予本人的法定救濟權利。
據上所言,時代力量針對本人黨籍與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黨紀處分,均因嚴重違背黨內規章所定程序而完全不生法律效力。本人分循「黨內救濟」與「司法訴訟」兩種程序請求繼續保有黨籍及不分區立委身分,訴訟狀兩份如附件。特此提出聲明。
聲明人:高潞以用 立法委員 10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