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中偉案裡女方控訴,李多次對她言語、肢體騷擾,並企圖親吻或強抱、牽手,她原本擔心事情鬧大不好,選擇隱忍不發,但李越來越離譜,持續對她騷擾,她實在受不了,才開始蒐證自保。
不過,女方的指控經外交部調查後,竟以「打情罵俏、不構成性騷擾」結案,高層事後也僅將李中偉調回外交部國際組織司轉任參事、記申誡了事。女方質疑官官相護,於是檢附錄音光碟,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審理,認定外交部決議違法,判被害人勝訴,撤銷原處分,要求外交部對性騷擾案重新懲處,重重打臉外交部的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現任台中市長、當時的立法委員盧秀燕就曾在質詢時痛批,外交部的女性職員在公家環境被性騷擾,經被害人檢舉、委員會調查,依然懲處不公,外交部申訴委員會形同虛設,委員會成員應被調查追究。對於當時外交部決定要提起上訴,盧直言荒謬,還說性騷擾的人官越升越大,建議首長應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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