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最近的一次判決,是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控在擔任政務委員時的投稿行為涉兼職,石木欽9月2日判管中閔申誡,對此判決,法見看法兩極,石木欽聲明中提及的「判決不能見容於當道」是否指此案,他並未說明。
知情人士指出,司法院議處此案,應與管中閔案無關,此一檢舉案,北檢已偵辦多年,簽結後於8月26日移送司法院,司法院考量石木欽當時在處理管中閔案,等到石木欽宣判後,才進行處置;此外,因為管中閔投稿時,是政務人員,依法公懲會只能判申誡或撤職,法界大都認為,石木欽判管中閔申誡或不懲戒都算是合理判決。
石木欽遭檢舉內容是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期間,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時,涉嫌為他的友人,台南佳和集團翁姓負責人,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與翁男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司法院認為,這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也讓絕大多數兢兢業業於崗位上的法官聲譽,連帶受累。
司法院指出,對此事件的發生,除了感到震驚、痛心與遺憾外,也將依法追究其應負行政責任,宣示司法院絕弊決心。司法院指出,希望全體司法同仁,深以為鑑,謹言慎行,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形象。
石木欽反擊聲明表示,他以高標準自我期許,只能辭職以示清白,他不是憂讒畏譏,然司法清白不容懷疑,他個人清譽又豈能受人指點,他行事從來仰不愧天、俯不性地,去職不是因流言蜚短,而是愛護司法,壯志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