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住在台中市的張男,透過交友軟體 「Rooit」,認識年僅13歲的A少女,兩人展開「網戀」,他利用少女涉世未深,唆使道:「讓老公提振一下精神」,並引誘少女自拍下體和露奶照,去年7月,張男約少女外出,搭公車到市區一家麥當勞,兩人在女廁內上演「四腳獸」活春宮,未滿14歲的A少女被他姦淫得逞。
A少女擔心懷孕,也恐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照片、影片外流,於是鼓起勇氣告訴母親上述遭誘騙、姦淫等情形,母親大怒,但冷靜的用女兒手機,假冒女兒身份傳簡訊給對方,佯稱想再見一次面,稍後,張男捎來「晚上在飯店見面」的訊息,母親報警當場逮人。
庭訊時,張男坦承和少女發生性關係,懇求家長原諒,經調解,雙方同意以50萬元賠償金和解,少女家長也不願見到剛服完兵役的張男,剛要進入社會,就得面對牢獄之災,因此同意法官給予緩刑。
合議庭指出,張男所犯刑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均可判處3年以上刑期,審酌張男犯後態度及少女和父母願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判處1年10月,緩刑5年,並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