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對姊妹在父母離婚後,跟著父親過生活,因缺乏管教,價值觀出現偏差,2016年12月,姐姐先在交友軟體認識蔡男(25歲,涉妨害性自主案被判刑1年8月、緩刑從2016年5月初至2020年5月初保護管束),兩人陷入網戀,12月12日,蔡男約姐姐見面,而她帶著妹妹B少女一起赴約。
法官認為,雖然A少女在臉書自稱就讀高一,但蔡男從這對姊妹花外表,應可推估她們未滿16歲,可是,當晚凌晨,蔡男竟然將這對姊妹載到台南一家汽車旅館姦宿。
當時兩女一男在旅館房內喝酒,兩女已有醉意,蔡男先對妹妹下手,在未違B少女意願下,脫去對方衣褲,性交1次;接著,在旁觀看的姐姐亦酩酊大醉,自己脫去衣服,蔡男也將她拉上床,性交一回。
隔日蔡男開車載兩姊妹到台南市某處風景區停車場,他爬到汽車後座,與妹妹再性交一次,晚間,三人回到旅館,這時姊妹花才坦承她們真實年齡,即使知道對方未滿14歲,就算合意性交也是觸犯性侵害防治條例,但他色慾薰心,仍趁姐姐在床上睡著時,拉著妹妹在地板上連續做愛兩次。
14日晚間,蔡男在旅館房內與姐姐做愛,妹妹在一旁玩手機視若無睹,他一時性起,拉著姊妹花要求完三P遭拒,一時發火,竟然不顧妹妹意願,以暴力強制性交得逞。
15日中午蔡男退房,與這姊妹分手,兩名少女在外遊蕩,警方察覺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赫然得知小姊妹花翹家與渣男發生多次性關係等情形,立刻循線逮捕蔡男,事後雖以賠償小姊妹各20萬元與家長達成和解,但台南地方法院仍依「對幼女性交罪」法辦蔡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