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慧夫2008年時曾為一名無照騎車而車禍傷及右腿的少年進行「筋膜切開術」,術後5天少年自行轉院,不料卻發現右腿血管阻塞,導致缺血性壞死、敗血症,最終只能截肢保命,為此少年家屬控告黃慧夫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檢方也起訴。
新北地院一審判黃慧夫無罪,案件上訴後,二審的高等法院認為黃慧夫僅在手術當日、隔日到病房觀察,也認定脫臼在轉院前就已經發生,但黃慧夫巡房時卻未能發現異狀,導致少年右膝脫臼造成血管阻塞,且傷口滲出黃褐色滲液,發出惡臭,組織已有壞死,判黃慧夫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當時受限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的規定,本刑3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黃慧夫無法上訴,全案定讞;2017年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相關條文違憲,立法院同年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均可上訴第三審,但不溯及既往。
刑事訴訟法修正後,黃慧夫雖無法受惠,但他提出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專業意見書,指出少年在亞東醫院住院期間沒有膝關節脫臼、組織壞死等症狀,且少年事後對他提民事訴訟,法院委請榮總、三總鑑定,結果也認定少年住院期間沒有組織壞死,認為二審確定判決與事實不符,聲請再審。
高院調查,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專業意見書、榮總、三總鑑定報告,均是刑事確定判決後所做的意見,判斷少年膝蓋脫臼極有可能在搬運」轉診過程中所造成;另亞東醫院的病歷資料、X光等,也看不出少年有脫臼跡象,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出入,黃慧夫提出的證據、鑑定意見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裁定開啟再審。最終案子於2018年重啟再審,今三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黃慧夫無罪確定。
當黃慧夫得知判決無罪,忍不住激動情緒,當庭嘴唇不斷顫抖、落淚。他在庭後受訪痛訴「12年來的煎熬沒人能體會」。他感慨表示,自己相當謹慎,卻被不公平的司法審理,讓他深知要有防禦性醫療,坦言除自己保護自己以外,「這個國家、社會、司法制度是不會保護我。」他也提到,4個月徒刑看似輕罪,但他卻是在毫無錯誤情況下背負,他直言,「若你們接受這樣的司法對待,就會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