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分局來函說明,本刊全文照登如下:
一、案件經過:
(一) 本分局前警員林姓員警於104年6月4日凌晨1時42分許在八德路三段與延吉街口,發現民眾張姓民眾騎乘重機車形跡可疑,遂將渠攔停盤查,經員警確認身分且未發現違法事實後,即讓張民自行離去,惟因張民認林員盤查作為係屬違法,故至本分局報案提告強制罪,案經臺灣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林員嫌疑不足,於104年7月27日不起訴處分偵結。
(二) 續查林員於盤查過程中遭張民辱罵「幹,兩頂安全帽也有事喔」等語,惟張民卻於事後致電110報稱遭林員辱罵,顯與事實不符,故林員於104年9月向臺灣臺北地檢署提告張民「妨害名譽、妨害公務」等罪,案經臺北地檢署發交本分局調查,本亦辦理移送,惟經該署調查後,認為張民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偵結。
二、本分局仍將持續要求各所隊主管應加強教育所屬,於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注意執勤技巧,並兼顧比例原則,避免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