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表示,新修訂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發布刑案新聞的標準全國一致,重大案件認定原則於該要點第3點第2項第1款訂有參考標準,並非由刑事局業務單位心證認定。
刑事局也指出,有關查處違反規定的獎勵機制,是以往監察院、立法院及司改組織等單位,針對警察機關發布新聞應該建立查處的內控機制,於偵查不公開辦法修正前已存在,且獎勵規定適用各警察機關的業務單位與督察人員,非專屬於刑事局偵查科。
新修正辦法在今年6月15日施行後,行政院、民間司改團體對新規範之落實,已召開多次有關會議,對於警察機關發布的新聞案件,仍認有未遵守辦法所規定要件情形,要求警政署落實監看查處機制。11月21日行政院召開新法施行第1季檢討會議,也要求對於違反規定的個案落實檢討,以促使規範落實。
刑事局解釋,統計辦法實行迄今,共計交查21件個案,為給實務單位磨合空間,對於違反個案大多為要求檢討改進,目前核予處分案件僅1件(2人劣蹟檢討),偵查科人員亦無因此獲得獎勵。
刑事局也承認,新法施行後地方警察機關的刑案新聞減少,係辦法要件之限縮效應,但辦法修訂是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所以新法對於一般微罪,如單純竊盜、酒駕、持有毒品等案件,原則上已不符發布新聞的要件,警察機關必須遵守,因此與以往比較,警察機關發布之刑案新聞量減少是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