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中台灣影視基地」規劃的台中市府新聞局指出,基地之所以採OT、而非BOT案,是因為BOT是民間廠商和政府合作,而且從興建到營運都由民間廠商負責,這種方法可能會因無法掌握籌資狀況與執行興建進度產生疑慮。為加速公共建設完成,台中市府選擇政府興建完成後,交由民間廠商營運的OT方式,更容易精準掌握期程。
OT案一旦成行,接下來就按照行政程序交給民間廠商委運。台中市府開招商說明會後,經由委員審查投件廠商,最後由中影八德公司脫穎而出,取得15年的經營權。
台中市新聞局指出,OT案的營運期有些30年、有些甚至簽到50年,牽涉到契約規範。「中台灣影視基地」對外公告的條件就是得標廠商可以營運15年。為什麼是15年?是因考量到某些國外劇組拍攝期有時可能要一、兩年,如果廠商營運期只有3年,會影響廠商的信心,或是劇組想來此拍攝,但會擔心拍攝過程中是否更換營運商。
而且換營運商得重新跑行政程序或評審,曠日廢時,所以營運期不能太短,只要確保這個公司的營運基金、模式與狀況受大家肯定信賴,長一點的營運期並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