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表示,國人如僅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因該證明書內容僅有入境日期及出境日期,並無入出境地點。若需要包含入出境地點證明,則須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的附件「入出境紀錄」。
移民署說,目前所提供的「入出境紀錄」資料,均源自航空公司傳送的航班資訊,所登載的出境「前往地區」,指旅客搭乘航班離台的第一個抵達點;入境「來自地區」,係指旅客搭乘航班抵台的前一個出發點。
移民署進一步指出,旅外國人申請「入出境紀錄」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正、影本,填妥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可向駐外館處索取或至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下載)及繳交等值新台幣100元的外幣現金,即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