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荒淫性愛契約提到:
一、乙方應於二週內提供銀行及郵局存款本給甲方對帳。
二、乙方應於一週內提供手機、手機密碼及各項通訊軟體密碼供甲方對帳及查核資金流向。
三、 乙方應於一週內提供租屋合約給甲方。
四、乙方應於二週內提供哥哥背書的任職保證書給甲方。
五、乙方應於每星期一~星期四晚上 5:40~8:40留在公司學習。
六、乙方每說一次謊言罰新台幣伍萬元給甲方。
七、乙方每星期與甲方做愛一次,如欲月經期可改為口交,且不能有所限制(譬如:接吻、口交)。
八、若不慎造成乙方懷孕產子,甲方得提供住所及生活費予乙方直到孩子成年或請求100萬元代理孕母費用,孩子監護權歸甲方所有。
九、乙方得在每年甲方生日前、後一週內陪睡一天。
女會計害怕吃上官司,無奈簽下性愛契約後,又被迫與色老闆二度做愛。色老闆一樣未戴套,還叫女會計自行裝避孕器,她一度拒絕再發生性關係,但色老闆又傳LINE說:「錢我就不勉強妳了,就請同事去法院送件。」女會計拚命拜託老闆不要送法院,未料,色老闆竟得寸進尺回說:「我射進去後,不准避孕也不可以吃事後丸,會不會懷孕就由天決定。」
色老闆甚至對女會計再加三個條件:「一、例假日後的上班第一天早上特別想要,我要妳叫『老公我愛你』,並送上香吻;二、每月陪睡一天;三、今天晚上全部開放。」女會計質問:「陪睡?」色老闆回:「有問題嗎?原合約不是也有嗎?」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