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言下之意,其實就是指法官們在這一類型的案件判得太輕,司法判決關乎人民對司法信賴及我國在國際公約保障弱勢人權評價。權勢性交此一類型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被告卻多判刑輕,甚至有人行徑惡劣,最後還獲判緩刑。
監委認為,雖然法官的判決核心不容干預,仍敦促司法院及法務部重視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情狀,籲請研議提升構成要件明確性,並落實司法人員法定訓練時數。
根據監察院調查,違反權勢性交罪案件,平均刑期1年2個月,有罪率為86.49%;違反權勢性交未遂罪的有罪率100%,但量刑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監委認為,刑法利用權勢性交罪的立法意義在於,加害者利用年長、職權、照顧等身分,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因權勢關係,被害人無法或不敢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妨害性自主的範疇,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老師與學生、上司與下屬或業務與客戶等,司法人員須對權勢性交案件的特質要有更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