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1日,呂男赴酒店消費並將花花框出場,在另約李男到餐廳吃飯,結束後李男充當護花使者,先開車送呂男返家,但準備送後座花花之際,見對方喝醉沒意識,竟大起色心,先伸手撫摸、嘴巴舔對方下體,最後甚至脫去對方褲子及內褲,猥褻完在丟包在路旁。
花花控訴當天喝醉,慘被李男性侵得逞,直到隔天凌晨1點才醒來,驚覺下半身赤裸臥倒馬路旁,造成後續身心嚴重受創,因此向李男求償250萬元,不過李男宣稱,的確趁花花醉倒時,趁機脫掉其內褲猥褻得逞,但並未性侵對方,且花花求償金額過高,讓他實在無力負擔。
對此,法官認為,據驗傷報告顯示,花花下體雖有李男的DNA,但未有精子細胞,因此僅能認定他碰觸過花花,仍無證據顯示有性侵。不過,李男侵犯花花性自主權,還將喝醉的花花棄置路旁,造成花花身心受創嚴重,遂判李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