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任職台中市某國小的張校長,理髮時認識30多歲的黃女,雖然兩人差距快20歲,但互動漸漸頻繁,除了透過LINE上聊天,黃女送他一支筆,張校長開心的傳訊息給黃女,詢問若雙方都有時間,可以約出來喝咖啡聊天嗎?黃女答覆「好啊!」,他又傳「找個安靜的地方喝咖啡」,黃女也回:「好喔」,他再傳「妳會排斥到汽車旅館嗎?那兒隱密性較好」。
黃女生氣了,答覆:「你想到哪了?正常人會去的地方嗎?」「我對你太失望了!」,張校長趕緊向黃女解釋,他沒有惡意,也不是心懷不軌,只是單純想找安靜地方,「談心」、喝咖啡,並沒有其他企圖。
不久之後,黃女於今年2月3至6日的上午6時至7時許,每天1次、連續4天,發現停放住處前的自用汽車,駕駛座車門門把上,被塗抹異物(不明液體),黃女認為此異物有腥味,可能是精液,氣得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到張校長身上,他坦承是自己吐口水。
台中地院認為,張校長邀約黃女「上汽車旅館不成,先後4次藉端滋擾,妨礙其居住安寧,行為自屬不該」,但因沒有進一步鑑定,無從認定是否為精液,不過,縱使是口水,也足以令人心生嫌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可處3日以下居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強調,張校長與黃女彼此認識,邀約上汽車旅館之「事端」,故意塗抹異物(吐口水)在黃女汽車上,顯然構成「藉端滋擾」,妨礙黃女的居住安寧,張校長具碩士學歷,又是教育人士,據此處以7,000元罰鍰,可以抗告。
接受媒體採訪時,張校長說,黃女是很正直的人,他昨天(14日)夜間再度致電向黃女道歉,黃女願意原諒他,也接受他的道歉,黃女說,事情已經過去了,她不想再橫生枝節;至於為何吐口水?他說,並非約摩鐵遭拒,單純惡作劇,為何會突然這樣做,他自己也不清楚,但他強調,錯了就是錯了,他應該向社會大眾道歉。
教育局主任祕書王淑懿表示,已經由教育局人員聯繫張校長,張校長也承認自己犯了錯,近日內將會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王淑懿強調,不論法院如何裁罰,言行是否失當,以及衍生的社會觀感不佳問題,是重要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