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男於去年3月11日晚間7時許,帶著剪刀與膠帶,潛入高雄前鎮某百貨公司2樓廁所,他先將走廊上的監視器鏡頭調撥其他方向,
許男先躲在角落,等A女上完廁所,打開門,他衝上去從後面熊抱,並伸出「抓奶龍爪手」柔捏A女乳房,接著把A女推至女廁角落壓制,大肆猥褻,A女尖叫、反抗,許男拿出預備好的膠帶,黏住她嘴巴,並壓制在地,騎座她身上,威脅道:「再叫,我就殺了你」。
A女不從,不斷掙扎並騰出手來,撕掉膠布,高呼求救,當場引來另名專櫃小姐側目,許男見事跡敗露,拔腿就跑,A女與和同事緊追在後,高喊:「搶劫」!但仍被惡狼兔脫,幸好警方根據百貨公司監視器,很快的在3樓男廁找到許男,經指認無誤,帶回偵辦。
庭訊時,許男辯稱,他自己兩度被女友劈腿,傷透了心,印象中A女是個網紅,常常劈腿,對感情不忠,他最恨這種女人,才會出手,想給她個教訓。事實上,A女根本不是網紅,她告訴法官,自己頂多玩玩臉書,也都設定為不公開,只有熟識的朋友看得到她的動態,許男說詞根本鬼扯。
全案刑事部分,許男被依強制猥褻罪,判決5年定讞,民事部分,A女另提民事求償72萬餘元,法官審理時,發現A女年收入近百萬,因此事件休息損失10天工作所得,但法官認為只需休息2天即可,加上精神撫慰金,判許男應賠小芬2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