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女子母親表示,女兒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入院,但在住院期間,於廁所遭到男病患多次性侵,已經嚴重侵害女兒身體自主權。女兒與醫院有簽屬醫療契約,但院方人員未保護女兒安全,她請求男病患及醫院應連帶賠償。
男病患自稱,患有中度精神病症,判斷能力有障礙,不清楚女方向他示好是出於精神病所致;甚至辯稱與女方屬於合意性交,沒有違反女方意願。台大竹東分院認為,院內醫護人員有依照病室規定,發現雙方有肢體接觸時,就將女方隔離並約束四肢,已經盡到防範監督與照護的義務。
高等法院認為,女方四肢受到約束,男病患看見後理應可以做出判斷;而醫院方面則未盡義務,保障女方貞操權不受侵害。判處男病患及醫院需賠償女方新台幣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