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母親指控,2016年3月陳姓病患趁女兒思覺失調症發病,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期間,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在病房、廁所等地方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女兒身體、健康與貞操權,也指控醫院明知女兒缺乏性自主決斷能力,且精神疾病發作,卻疏於照顧導致女兒遭陳男侵害。
另外,事情發生時,與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存有醫療契約,但院方卻未提供良好醫療照顧服務。因此一併向陳男、院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各40萬元。
針對小花母親指控,院方則表示,小花住院期間與男性病友不適當舉動,均有適時提醒與告知院內規範,當時小花也向醫護人員表示瞭解及可配合院內規定,其病房醫護人員也持續監護小花的行為。此外,小花違反病室規定與男病友間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也依規定,將其隔離、四肢約束,已盡防範監督與照護之義務,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對此,陳男辯駁,直言每次性行為都屬雙方情投意合下發生,並無脅迫,坦言與小花在廁所發生性關係3至5次;台大竹東分院則記錄,小花與陳男互動親密,個人衣衫不整、頭髮凌亂等;其小花也自述,「我們在廁所,他(陳男)有問我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有射在裡面」等語。
高院審酌,小花因多年飽受思覺失調所苦,雖有藥物及復健治療,但認知功能仍未康復,且會來恢復可能性很低,陳男卻趁虛而入,自屬不法侵害小花身體;而台大醫院竹東分院雖知2人肢體動作頻頻,卻未強加約束,致使小花至少遭陳男性侵3次,未盡保護責任。因此,判處陳男與台大醫院竹東分院連帶賠償新台幣40萬元定讞,如若其中一人給付,另一人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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