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去年對桃園警分局、大溪警分局、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新北市林口警分局、新竹市第三警分局以及某計程車行、交通公司提告求償,因沒有繳費遭判敗訴後,黃男又對的承審的劉姓及蕭姓法官求償。
黃男過去至少曾對7名法官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另於桃園地院提出5件、桃園簡易庭7件、中壢簡易庭2件損害賠償告訴,桃園地院認為,黃男多次提告,幾乎都因為沒有繳納裁判費且沒有具體說明提告內容而遭駁回。
桃園地院認為,黃男遭判駁回後,又多半不按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承審法官枉法、濫權,再訴請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沒有表明要告什麼麼,也未繳納裁判費而遭裁定駁回,法官認定,黃男濫訴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
判決書指出,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法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原告逾期不補正,法院還必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黃男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
桃園地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關於濫訴規定,對黃男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此案承審法官用白話文寫明「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