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營提出訴訟的時間點有二,根據《選罷法》,一是可在罷免結果公告日(6月12日)起15日內,也就是6月27日之前,提出「罷免無效之訴」;二是30日內,也就是7月12日之前可提「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若韓國瑜提起「罷免無效之訴」結果勝訴,根據《選罷法》第119條,將重新進行罷免投票;若韓國瑜提出「罷免通過無效之訴」而勝訴,根據《選罷法》第124條,韓國瑜將恢復高雄市長職務。
「罷免無效之訴」根據《選罷法》第118條,指的是韓國瑜陣營若認定,高雄選委會辦理罷免違法,足以影響罷免結果,就可在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高雄市選委會為被告,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罷免無效之訴。
至於「罷免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根據《選罷法》第119條,韓國瑜陣營必須認定此次投票,滿足三大狀況的其中一項,就可在投票結果公告日起30天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被告,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
而這三大狀況,一是罷免案通過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二是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是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選,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或變造投票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