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偵八大隊「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於去年11月間接獲檢舉,查出具有理工專長的莊姓男子(28歲)為了「挖掘」虛擬貨幣比特幣,在高雄市岡山、大寮、苓雅等地,租賃民宅當「礦場」。
由於要取得比特幣必需經由高速運算的電腦去「挖礦」,耗電極為驚人,可以說是「礦場」最大的支出,因此,莊男偷偷把屋外電線桿或變電箱裡的電線牽入租屋處,讓「礦機」可以24小時日夜不休幫他挖礦賺錢。
日前南打幹員兵分四路,搜索莊男4處「礦場」,當場查扣367台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礦機、2台電腦、18台路由器等證物,經台電人員派員到場檢測電流,發現莊男每月至少竊取400萬的電費,初步估計竊電達2,300萬元。
偵訊時,2嫌供稱,購買可以挖礦的電腦與晶片(俗稱礦機),所費不眥,他們已經投下成本約6、700萬元,估計每月可獲利60萬元,原預期1年可回本,沒想到半年就被抄,讓他們損失慘重,全案訊後依竊盜、詐欺罪送辦,橋檢訊後裁定3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