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眾人指證歷歷,本刊撥打A男手機進行查證,在電話撥通後,本刊記者詢問是否為A男時?但A男聽到記者表明身分後,隨即否認自己是A男,甚至說:「A男外出,不知什麼時候回來。」
本刊隨後提供錄音讓3名相關人士確認,3人都說接聽者是A男無誤,本刊記者又連續撥打5通電話給A男,卻再也無人接聽,最後改以簡訊方式向趙男查證。
在4個多小時後,A男回電先針對身障女子的指控全盤否認,更強調自己當初與小貓是同居戀人,A男告訴本刊:「我照顧她、當時他只是中度殘障,我幫她申請重度殘障手冊,不料她竟然搞自殺,分手後還說我性侵,我無法接受。」
至於被控性騷擾女志工一事,他也否認到底,強調是因理念不合,自行退團。另外,對於性騷擾小姨子遭新北市政府裁罰2萬元,A男則跳針指出,該說的都跟法院說了,現在沒什麼好說的。
律師蔡政峯則表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性侵被害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侵的對象有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將加重刑期,最輕7年起跳。
蔡進一步指出,無論夫妻或男女朋友,只要違反其意願進行性行為,皆算是妨害性自主權,近年來最高法院見解,對於「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只要是被害人對於性行為之拒絕、自衛、選擇及承諾等性自主權遭壓抑或破壞時,即應認係「違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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