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姓董娘懷疑林姓女總經理與丈夫有染,去年9月30日,發佈公告,張貼在總公司與分公司,禁止林女進入該公司為於台中市南屯區、大里區三處辦公室,她宣布林女被開除,且為避免公司營業機密外洩,禁止林女進入公司,否則將依刑事的侵入住宅、毀損,妨害秘密等罪嫌追究其行為。
如此對待被開除員工,雖然激烈,卻也不違法,沒想到董娘為了洩憤,竟然在公告加了一句:「野狗及林○○女士(女總經理)自公告日起,不得進入本棟大樓」,林女認為受辱,向台中地院提出自訴,控告董娘公然污辱。
檢警傳訊董娘,她坦承開除林女,並禁止她進入公司,係因懷疑林女與她的丈夫「有一腿」,但她辯稱,會把野狗與林女相提並論,寫在公告裡,是因為曾有廠商帶著貓狗寵物進入公司,並非刻意侮辱,把林姓女總經理比喻為野狗。
但這樣的辯解,顯然過於牽強,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上述公告中,並無提及廠商帶貓狗一事,公告中的「野狗及林○○女士」,顯然是針對林女個人,具有侮辱犯意,據此對董娘提起公然侮辱罪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