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正妹去年3月搭乘台北捷運淡水信義線時,疑似遭到猥褻。 透過監視器畫面及證人表示,當時金姓男子站在車廂中央柱子處,而正妹站在其左斜前方,而金男不時低下頭,最後掏出自己下體,光天化日下裸露在外,並開始用其來回摩擦正妹臀部,但正妹卻渾然不知自己遭猥褻。其中一位婦人看不下去,她在女乘客準備下車時,快速抓住金姓男子,同時請求同車乘客協助,通報捷運警察,不願姑息犯罪。
目前該案經過審理,金男僅承認搭乘捷運,但否認光天化日下露出生殖器,辯護律師也辯稱「依監視器畫面無法判定猥褻行為」,更指稱該名目擊婦人帶著小孩,視線應該停留在小孩身上,不會刻意留意他人腰部以下動作,認為婦人可能誤判金男猥褻。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採信證人說法,認為金男律師的說詞不合常理,經審理於近日公布判決,依公然猥褻罪判處金男其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