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受害者和家屬為了自己的親人,向法院提告維冠大樓建商林明輝等人侵權損害,合計求償近台幣50億元,台南地方法院昨(20日)宣判,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3項和第51條規定,建商林明輝與相關公司共需判賠4.5億多元,可上訴。
這項宣判是維冠大樓倒塌後衍生的「六大案」中的其中一案,先前台南地院針對消基會所提出的民事賠償,在今年判賠7億多元。林明輝等5人目前也已因業務過失致死,判處5年定讞,於去年3月入監服刑。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一名家中5親人不幸於維冠大樓罹難的潘姓婦人,對於判賠結果與當初求償的數字落差非常大,心情很難平復,但也只能接受。
另一名受災戶黃俞亮,因維冠失去了3名親人,法院僅判賠4.5億,換算下來每條人命僅賠不到400萬元,相較林明輝等人被扣留的財產才7千多萬,賠償優先順位可能不是受災戶,最後恐怕只是一場數字遊戲。
台南市長黃偉哲也坦言,業者手上沒有那麼多財產,到時候也只能取得債權憑證,但強調台南市府會當災民的後盾,全力協助災民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並用社會各界的捐款盡量補償災民的損失。